老年医学中心举行“阳光天使”培训工作汇报会
- 编辑:5moban.com - 18尴尬在于,任何一次刑事辩护的律师,他的地位正好处在政府的对立面。
至于我们,正在往法治国家的方向努力。在法治国家,这是一种必要的制度设计,因为政府也有把被告打成黑社会的可能,因此必须在司法过程中给被告一种司法救济,律师及其律师辩护就是这种制度设计下的救济方式之一。
相应地,律师为刑事对象辩护,也是受法治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。政治与法律,是两个不同的范畴。如果是前者,政治运动也应在法治的框架内展开。并且这两种权利都不能受威胁,尤其是不能受到来自政府行政权力上的威胁。那么,我们的官员除了自己习惯的政治意识外,还要努力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。
如果一个律师在接案时还要顾及当事人以外的所谓大局,那是他对职业伦理的背叛。这是一个对比,法治国家是法治在政治之上,非法治国家则是政治在法治之上。唯警方不满之情在此溢于言表,自然不妨挂角一将,顺势而已。
证的是律师之间探讨诉讼技巧、包括应对审讯的手段与策略,非关谎称。再就是打打像赶场一样云集重庆(见上引14日文)的北京律师的气势。……如此这般,还能畅所应言忠实履行舆论的监督职能么?记者:报社记者实地采访,会有什么特权?张:理论上没有,实际上享有。紧跟着,隔了一天,又连发七篇专项报道。
吴证:李庄曾要他找警察出具确有刑讯逼供的假证,被断然拒绝,此后再未提及。站在全局的高度审视问题,每一成功的辩护,无不体现法律的魅力,反映法律的公正与权威,证明着律师作为天然的人权主义者,已是民主与法治的坚实支柱。
可是,请想想:既是秘术,外人如何得知?特别是,对五招的具体情节,在在语焉不详,不见证据。是否也能快判,取决于法庭之上的另一轮博弈。(见《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》)一句话:不干了,我们撤。我担心设如各地今后群起效尤,要不热闹才怪。
人们记得,12日,李庄电告法院:经组织决定,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,不再担任辩护人,请转告有关方面。法庭态度尽人皆知,数不尽的裁判文书都堪作证,不讲也罢。律师行业何时有了潜规则,而且还成了司法腐败的支撑点,见不得人。要害是把北京律师云集的目的限定于获得高额回报和寻找施行‘潜规则的机会,从中觅得驱散口实。
进入 张思之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李庄案 。中国官场的运作规律在起着支配作用,只能如是,不然怎么了结?记者:前景如何?张:不想推测。
我不认识李庄,以前也没听说过。眼下争议的情况极易查明:一经法医查验,有、无之说自然会有是非之判。
谨对此说点浅见–总起来看,论据、证据都指向谎称刑讯逼供。至于潜规则之说,不知何所指。指为赶场,情同人格贬损。于是另举了律师马晓军和吴家友二人的证言。二、到法院提出了一系列杜撰的问题,包括被告人被刑讯逼供。还有什么必要得信当晚就来捕人,急如星火,跟着又从快起诉?更何况李庄是否有罪尚在未定之天,谈不上免除。
不过真把那组胜败比例的数据考察明白,问题也就清澈见底了。潜规则也是规则,各方都应施行。
后者事关重大,资讯太少,应另行专题讨论。30年来,在罪与罚这个特定领域,我们从理论到实践,从观念到制度,从程序到实体,从人员到组织,已经在大体上制定了一套合乎实用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规范。
人们记得,报纸公布李庄向犯罪嫌疑人面授五招‘翻身秘术之后,顷刻之间,律师惨遭围剿。警方如断为嚣张,或非空穴来风。
我猜测,决心整治李庄,意在一石三鸟。律师与媒体的关系,前曾屡屡表达意见,无非是梦想两军合流,共谋监督大局,此外已无新意。(刑法第24条2款)如何免除,各案互异,不能一概而论,更不一定都能不经程序不受审理,但依据立法主旨,不必施以强制措施应无疑义。看来是非办不可,成竹在胸了
运动式执法构成对程序正义的挑战,因而需要加强律师的作用以防止矫枉过正乃至冤案的发生。该案的有罪判决,在不经意间削弱了权利与正义的屏障。
李庄的罪名是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,但八个证人全不出庭,证言和讯问笔录存在诸多漏洞,回避和异地审理的几次请求都统统被驳回,这样的庭审也让我们看到了另一种伪造证据、妨碍作证的可能。中国律师对客户的偏袒尽管不必像布鲁厄姆勋爵主张的那么绝对,要求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只应该知道一个人,即自己的客户。
正因为中国社会缺乏对律师的信赖和尊重,中国的律师则必须更加严格自律。否则在2010年这个标志性时点上的每一记法槌,都会敲响所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丧钟。
在某种意义上,不妨将李庄案看作一场制度的博弈。经过这些年的努力,中国律师的规模和作用终于有了明显的增大,这种局面值得整个社会倍加珍惜。如果随着李庄案的具体情节在今后的上诉和申诉过程中进一步曝光,随着此案引发的律师为权利而斗争的烈火不断向上攀升、向四周蔓延,中国司法的黑箱或许会在律师的集体抗争中逐步解体,司法界的黑影或能一点一点被驱逐、被吞噬。因此,《刑法》第306条对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是经不起正当性检验的。
果真如此,倒真算得上坏事变好事的一个典型实例。无疑,李庄案的宣判将成为一个被历史记住的时刻。
律师应该恪守这样的行为准则——可以为任何人服务,但决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。毋庸讳言,现阶段中国律师当中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,某些过度的逐利行径和暗盘交易在不同程度上贬损了其形象,需要矫正。
其理由正如马克斯·韦伯早就指出的那样:律师与当事人直接联系,并具有依赖于不稳定的社会评价的私人开业者的属性,因此倾向于扮演代表无权无势者、维护法定平等性的角色。1957年反右运动,律师因为坏人辩护而首当其冲,造成刑事辩护制度的20年空白,以致于1979年重建时很多人心有余悸、不愿归队。